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さ笔氯撕戏ㄈɡ,疏导、推进征信业健全发展,推动社会信誉系统建设,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有关活动,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元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誉信息和幼我的信誉信息进行采集、整顿、保留、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度设立的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顿、保留、加工和提供,合用本条例第五章划定。
国度机关以及司法、律例授权的拥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遵循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务院的划定,为推广职责进行的企业和幼我信息的采集、整顿、保留、加工和颁布,不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有关活动,该当遵守司法律规,恳切守信,不得风险国度奥秘,不得加害贸易奥秘和幼我隐衷。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动本地域、本行业的社会信誉系统建设,造就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重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幼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该当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划定的公司设立前提和下列前提,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核准:
。ㄒ唬┲匾啥笛杂帕,最近3年无沉大违法违规纪录;
。ǘ)注册本钱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ㄈ┯星泻瞎裨赫餍乓导喽街卫聿棵呕ǖ谋O招畔踩纳枋⑸璞负驮於取⒋胧;
。ㄋ模┠馊味隆⒓嗍潞透呒吨卫砣嗽鼻泻媳咎趵诎颂趸ǖ娜沃扒疤;
。ㄎ澹┕裨赫餍乓导喽街卫聿棵呕ǖ钠渌笊餍郧疤。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幼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该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切合本条例第六条划定前提的资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该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宣告幼我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该当书面注明理由。
经核准设立的经营幼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幼我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解决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核准,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经营幼我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幼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该当熟悉与征信业务有关的司法律规,拥有推广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治理能力,最近3年无沉大违法违规纪录,并获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幼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归并或者分立、调换注册本钱、调换出资额占公司本钱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该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核准。
经营幼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调换名称的,该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解决登记。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该当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划定的设立前提,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地点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派出机构解决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
。ㄒ唬┙灰着普;
。ǘ)股权结构、组织机构注明;
。ㄈ┮滴窳煊颉⒁滴窆娑ā⒁滴裣低车母榭;
。ㄋ模┬畔踩⒎缦辗辣复胧。
登记事项产生调换的,该当自调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解决调换登记。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该当依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的划定,汇报上一年度发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该当向社会布告经营幼我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该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汇报,并依照下列方式处置信息数据库:
。ㄒ唬┯肫渌餍呕乖级ú⒕裨赫餍乓导喽街卫聿棵旁蕹,让渡给其他征信机构;
。ǘ)不能遵循前项划定让渡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ㄈ┎荒茏裱傲较罨ㄈ枚伞⒁平坏,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幼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该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布告,并将幼我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定
第十三条 采集幼我信息该当经信息主体自己赞成,未经自己赞成不得采集。但是,遵循司法、行政律例划定公开的信息之表。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与其推广职务有关的信息,不作为幼我信息。
第十四条 不容征信机构采集幼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司法、行政律例划定不容采集的其他幼我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幼我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贸易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奉告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获得其书面赞成的之表。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幼我不良信息,该当事先奉告信息主体自己。但是,遵循司法、行政律例划定公开的不良信息之表。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幼我不良信息的保留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务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该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限内,信息主体能够对不良信息作出注明,征信机构该当予以纪录。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能够向征信机构查问自身信息。幼我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自己的信誉汇报。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问幼我信息的,该当获得信息主体自己的书面赞成并约定用处。但是,司律例定能够不经赞成查问的之表。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划定提供幼我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选取体式合同条款获得幼我信息主体赞成的,该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把稳的提醒,并依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注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该当依照与幼我信息主体约定的用处使用幼我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表的用处,不得未经幼我信息主体赞成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能够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买卖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当局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颁布的判决、裁定等渠路,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司法、行政律例不容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该当依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的划定,成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险信息安全的规章造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险信息安全。
经营幼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该当对其工作人员查问幼我信息的权限和法式作出明确划定,对工作人员查问幼我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纪录查问工作人员的姓名,查问的功夫、内容及用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划定的权限和法式查问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该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险其提供信息的正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顿、保留和加工,该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表组织或者幼我提供信息,该当遵守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的有关划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以为征信机构采集、保留、提供的信息存在谬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该当依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的划定对有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置,并将了局书面回答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有关信息确有谬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该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谬误、遗漏的,该当取缔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该当予以纪录。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以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利的,能够向地点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该当实时进行核查和处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答投诉人。
信息主体以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利的,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五章 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度设立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备金融风险、推进金融业发展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守护。该运行机构不以投机为主张,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监督治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接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依照划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获得信息主体自己书面赞成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问服务。国度机关能够依法查问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该当依照划定向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该当事先获得信息主体的书面赞成,并合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划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问信誉信息以及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接管其提供的信誉信息的具体法子,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治理机构依法造订。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能够依照赔偿成本准则收取查问服务用度,收费尺度由国务院价值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合用于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务院的划定,推广对征信业和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治理职责,能够采取下列监督查抄措施:
。ㄒ唬┙胝餍呕埂⒔鹑谛庞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查抄,对向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问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划定的情况进行查抄;
。ǘ)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务有关的单元和幼我,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务有关的事项作出注明;
。ㄈ┎樵摹⒏丛煊氡坏鞑槭挛裼泄氐奈募、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ㄋ模┎槌泄匦畔⑾低。
进行现场查抄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该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查抄、调查通知书。
被查抄、调查的单元和幼我该当共同,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回绝和故障。
第三十四条 经营幼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问信息的机构产生沉大信息泄露等事务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能够采取一时收受有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预防侵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度奥秘和信息主体的信息,该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核准,擅自设立经营幼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幼我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予以取缔,充公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幼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划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责令期限更正,对单元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忠告,处1万元以下的?。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划定解决登记的,由其地点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不更正的,遵循前款划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期限更正,对单元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匀』蛘咭云渌绞椒阜ɑ袷匦畔;
。ǘ)采集不容采集的幼我信息或者未经赞成采集幼我信息;
。ㄈ┪シㄌ峁┗蛘呦坌畔;
。ㄋ模┮虼砦笮孤缎畔;
。ㄎ澹┯馄诓簧境孜也涣夹畔;
。┪匆勒栈ǘ砸煲樾畔⒔泻瞬楹痛χ;
。ㄆ撸┗鼐⒐收瞎裨赫餍乓导喽街卫聿棵呕蛘咂渑沙龌共槌⒌鞑榛蛘卟蝗缡堤峁┯泄匚募、资料;
。ò耍┪シ凑餍乓滴窆娑,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利的其他行为。
经营幼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沉或者造成严沉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撤除其幼我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划定,未依照划定汇报其上一年度发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对单元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忠告,处1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问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期限更正,对单元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シㄌ峁┗蛘呦坌畔;
。ǘ)因错误泄露信息;
。ㄈ┪淳蕹刹槲视孜倚畔⒒蛘咂笠档男糯畔;
。ㄋ模┪匆勒栈ùχ靡煲榛蛘叨匀酚忻蟆⒁怕┑男畔⒉挥韪;
。ㄎ澹┗鼐⒐收瞎裨赫餍乓导喽街卫聿棵呕蛘咂渑沙龌共槌⒌鞑榛蛘卟蝗缡堤峁┯泄匚募、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划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幼我不良信息,未事先奉告信息主体自己,情节严沉或者造成严沉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元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对幼我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划定,未依照与幼我信息主体约定的用处使用幼我信息或者未经幼我信息主体赞成向第三方提供幼我信息,情节严沉或者造成严沉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元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对幼我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推广监督治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度奥秘、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赐与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寓意:
。ㄒ唬┬畔⑻峁┱,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元和幼我,以及向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元。
。ǘ)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守信息的单元和幼我。
。ㄈ┎涣夹畔,是指对信息主体信誉情况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誉卡等活动中未依照合同推广使命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推广使命以及强造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划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表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前提,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订,报国务院核准。
境表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该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执行前已经经营幼我征信业务的机构,该当自本条例执行之日起6个月内,遵循本条例的划定申请幼我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执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该当自本条例执行之日起3个月内,遵循本条例的划定解决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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